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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和死亡参保人遗属及时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告

2024.05.27

2024.05.27

  •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024-05-27 10:25:00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和死亡参保人遗属及时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在待遇享受地合并计算或延续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我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我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

  特此通告。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