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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关于推进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4.05.04

2024.05.04

  • 广西柳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4-28 00:00:00
  • 2024-04-28~2026-1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4426

 

关于推进国家级柳州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9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部区共建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函》(人社部函〔202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桂人社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产业园按照“立足广西、融入湾区、面向全国、联通东盟”的建设目标,建设成为支撑实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一带一路”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群。到2026年,产业园入驻企业数200家以上,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超过30家,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成为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一、拓展产业园建设布局。按照“一园三区多站点”布局建设产业园,即:国家级柳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核心园区〔广西(柳州)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北部园区、柳东园区;除北部新区和柳东新区以外的其他县(区)延伸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工作站(点)。鼓励其他县(区)在“一园三区”的基础上,延伸建设服务站(点),集聚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站点”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管理,入驻企业由产业园运营机构统一服务,入驻企业数据归入该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统计范围,纳入产业园业绩数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改进产业园管理模式。产业园资质归市政府所有,其重大建设事项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业务指导和考核等管理工作;市场化机构负责产业园运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安排专项发展资金。2024年—2026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的产业园专项发展资金,其中150万元用于采购产业园运营服务费用。〔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引进优质企业。鼓励各县(区)出台引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入园政策。对新引进的入园企业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包含2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团队(人)不超过2万元。首次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包含5000万元),按《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柳政规〔20228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招商团队(人)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资促进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培育骨干企业。积极培育规模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企业上规入统后在库一年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万元/家。开展入园人力资源企业等级评定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培养行业人才。加大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其能力素质,在“龙城之光”人才培养计划、企业家培育工程等项目中,专项培训入园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理人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引进人才补贴。鼓励园区企业推荐引进各类优秀人才落户柳州创业就业,引进人才按《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财政局〕

八、鼓励用工保障。鼓励园区企业为柳州市重点企业、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各县(区)规上入统企业输送务工人员,解决本地企业(项目)用工难题,按《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柳人社规〔20222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本措施自20244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202298日印发的《柳州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规〔202216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若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最新政策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20244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