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1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10元调整为210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40元调整为19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19.2元调整为21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6.5元调整为19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9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