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函〔2024〕25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方便参保女职工高效便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参保女职工在省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以下简称“生育”)产生现金医疗费用后,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时,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无需个人另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参保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参保状态正常的;
(二)参保女职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
(三)参保女职工在省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生育,需使用现金垫付生育医疗费用的。
二、工作流程
(一)参保女职工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首页“零星报销申报”模块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申报。
(二)医保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符合申领生育津贴条件的,系统自动生成生育津贴申报信息,并上传至单位网厅。
(三)所在单位登录“河北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http://ylbzj.hebei.gov.cn/pub/#/unitlogin),点击“生育津贴自动申报审核”模块,对生育人产、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确定后,线上传至医保经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依据规定拨付生育津贴。
(四)生育人可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首页“我办理的业务”点击查看业务办理进展情况。
三、有关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要加强对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并做好生育保险政策及申报流程的宣传解读工作。参保单位核对生育人的相关信息要客观真实,审核无误后及时上传至医保经办部门。对存在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业务咨询电话:0311-85518173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2 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