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4-5
关于印发《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卫〔2024〕40号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财政国资金融局,市直和驻惠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2日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
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惠州户籍人口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实行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条件:具有惠州市户籍,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满18周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第四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市与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财政按4:6分担,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财政自行负担。
第六条 奖励金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奖励对象(含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企业在职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两份的《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署申请承诺。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市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可申请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准或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调查核实。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市迁入对象,应积极配合乡镇(街道)核实本人婚育情况等计划生育事项。
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严格初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初审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符合条件的初审对象名单报送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联系外地调查核实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二)审核。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接到初审对象名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严格复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承诺情况,将审核的对象名单汇总形成《惠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省外或省内其他地市迁入、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服务证等对象需进一步核查婚育情况的,应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查或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核实,对需要通过联系外地调查核实的,可延长10个工作日审核。
(三)确认。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送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每月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逐级返还村(居)委会存档。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报请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五)告知。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八条 奖励金的发放。奖励金发至奖励对象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2024年11月30日前申请审核确认的新增奖励对象及原奖励对象的奖励金自2024年1月起计算,2024年12月1日后申请审核确认对象的奖励金,自其奖励申请审核确认之月开始计算。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之前的奖励金与独生子女保健费作为同一项目发放。
奖励金按照《惠州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施方案》(惠府办函〔2023〕60号)要求发放,由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发放到奖励对象银行账户,发放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奖励金领取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等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 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励资格,依法收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奖励金。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后又再生育;
(二)户口迁出惠州市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职责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保障工作,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奖励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和事中、事后监督,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决算报告制度。
(二)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资格审核、奖励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按时对下年度的奖励人数进行摸底调查,并按时将资金需求计划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卫生健康部门按时将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奖励专项资金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专账专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占用。如有发生,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奖励金。
奖励金管理、发放情况依法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