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号)和《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省本级符合条件稳岗返还企业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2023年11月23日-2023年11月29日。如有情况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可传真)形式实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逾期或非实名反映的问题,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政
联系电话:0531-51788112
附件:2023年省本级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第3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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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