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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2023.09.08

2023.09.08

  • 黔南州人民政府
  • 2023-09-04 09:40:00
  • 2023-09-01~2024-12-31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残联:

根据《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24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6号)文件精神,现就扎实做好我州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个人筹资标准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不低于102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4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统一医保征缴时限

2024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两种征缴方式进行。

(一)集中征缴期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参保缴费的,可享受不低于640元/人的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380元/人,自2024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

(二)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标准1020元/人,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出生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8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102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8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102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保资助标准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每人19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14元标准予以资助。

3.未纳入以上对象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照每人80元标准予以资助。

除本通知规定的全额及定额资助对象以外的其他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城乡居民,其资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国家、省州的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三)享受资助的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四、优化参保经办服务

(一)做好参保经办服务。加大对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让医保经办人员熟练掌握征缴工作政策及要点,增强业务经办能力。充分发挥好医保经办和集中代收人员作用,做好新增及变更参保登记个人基础信息比对、录入工作。认真收集梳理“一体化”登记系统或群众参保缴费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统一办理流程、解释口径。对残疾人、高龄老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参保人群,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集中征缴期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或指派专人主动入户,协助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一站式”服务。

(二)做好困难群体标识。各县(市)医保部门要积极与同级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沟通,在每年集中征缴期前,将各自职责范围内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共享医保部门。县级医保部门再将各类特殊困难群体资助缴费标准、特殊困难人员明细等数据,及时共享同级税务部门。

各县(市)税务部门根据同级医保部门共享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在社保费标准版系统中做好特殊身份标识工作。对于全额资助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完成零申报。对于定额资助人员,医保、税务部门应准确标识身份、设置征缴标准,保障困难人员参保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三)优化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1.掌上缴纳方式

可通过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贵州税务”“黔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缴纳。

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进行缴纳。

2.线下缴纳方式

可通过当地农业银行(惠农通)、建设银行(裕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以及农商行(农信社)移动POS机、农行移动POS机缴纳。

可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自助缴费服务终端进行缴纳。

3.医保个人账户代缴方式

贵州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贵州医保”APP、关注“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代缴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五、工作开展步骤

(一)召开征缴启动会。(2023年9月8日前)

各县(市)医保、税务部门按照要求,提请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参保征缴启动会,统一安排部署本辖区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

(二)稳步推进征缴工作。(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底)

各县(市)税务、医保、教育、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统筹协调、整体部署,集中开展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参保工作。州将根据各县(市)征缴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实地走访调研。

(三)集中征缴收官冲刺。(2024年1月—2月)

各县(市)要根据年度征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对措施得当、排名靠前的,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对措施不力、排名靠后的,帮助其排查问题、梳理难点,不断补齐工作短板。

(四)定期工作调度。(集中征缴期间)

州医保局要协同州税务局对各县(市)参保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抓好工作调度。2023年9月至10月,一月一调度;2023年11月至12月,一周一调度;2024年1月,一周两调度;2024年2月,一天一调度。

(五)总结经验。(2024年3月)

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各县(市)认真梳理征缴工作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好的做法及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分别报州医保局、州税务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23年9月8日前,各县(市)应及时提请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筹资启动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筹资工作机制,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工作的主职主责,确保集中征缴期按时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征缴任务(另行通知)。

(二)提升宣传实效。各县(市)有关部门要着眼“保存量”和“提增量”相结合的方式。主动补齐工作短板,聚焦参保薄弱环节,聚焦学生儿童、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重点人群参保工作,深度挖掘扩面潜力。要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创新宣传形式,改进宣传方法,到人群密集的地方,广设政策咨询台,面对面答疑解惑。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运用大量疾病报销实例,全方位、多层次、点对点的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广的特点,利用短视频、电梯广告、户外大屏等方式,大力宣传参保的好处,不参保对家庭的影响。让身边人讲身边事,用身边事感染身边人,强化群众参保意识,提高群众的知晓率、支持率和参与率,积极引导其主动参(续)保。工作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不得出现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县(市)医保、税务、教育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各县(市)医保、财政、税务、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常态化联动工作专班,通过数据共享、信息联络、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共同细化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协商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医保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登记,特殊人群属性标识,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解读医保政策待遇提高和参保意义,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保(续保)积极性。财政部门:做好年度预算,负责按规定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参保资助资金;税务部门:负责全面履行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加大征收力度。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教育部门:在9月15日前完成各类学校的摸底统计,将人员名单报同级医保部门,同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我州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率不低于95%。乡村振兴、民政、残联部门:及时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所述困难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四)定期工作调度。州医保、州税务将会同州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参保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调度,适时督导,2023年9月至10月,一月一调度;2023年11月至12月,一周一调度;2024年1月,一周两调度;2024年2月,一天一调度。对措施不力、进度滞后的县(市)将在全州通报,并将通报结果同时抄送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各县(市)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并与下一年度相关工作考核挂钩。

 

黔南州医疗保障局 黔南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税务局

黔南州教育局

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

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