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在本市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为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制度协议》(以下简称《自愿参制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缴存
第六条 缴存人应每月一次性按照《自愿参制协议》约定的月缴存额,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未在每月约定时间段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补缴;之后继续按照《自愿参制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连续缴存时间自重新缴存月起算。
第七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八条 缴存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
(一)通过线上渠道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自愿参制协议》。
(二)通过线下申请开设缴存账户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 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填写《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申请表》。
3. 与管理中心签订《自愿参制协议》。
第九条 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已注销。
第十条 参加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后,缴存人在本辖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就业的,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单位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人从本辖区其他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变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在与管理中心签订《自愿参制协议》后,转入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身份转变后,当月办理完成转移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二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三条 缴存人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章 提取
第十四条 缴存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不同类别,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住房消费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自愿参制协议》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提取后账户余额不低于1元: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十六条 缴存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可销户提取并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
(二)出国(境)定居的。
(三)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的。
第十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不进行公证。
第十八条 缴存人因资金困难,可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缴存人如不愿继续缴存的,经管理中心审核,可销户提取并退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九条 缴存人办理提取程序及所需材料等规定,可参照《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个人贷款
第二十条 缴存人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12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申请人为购房人,所购房屋不超过12个月,同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且首付款金额与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四)申请人与配偶在本管理中心和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已结清贷款记录。
(五)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七)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单身缴存人贷款额度最高为25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的贷款额度之和最高为40万元。贷款额度不足5万元的,可提高至5万元。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按各自规则合并计算。最高额不超过管委会设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三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Σ(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
每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的贷款额度。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存贷系数为1.6。后期,管理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申请贷款前,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或退役军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的,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的,按对应的缴存月份计算贷款额度。
非本管理中心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管理中心入账之日起计算。
(三)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第二十四条 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以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住建部门评估指导价中的最低者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所有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根据收入流水、完税凭证、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综合认定。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贷款利率做相应的调整。二次贷款的,在当前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应上浮10%。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含1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或最近五年内存在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逾期记录的;
(二)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个人账户存储金,在贷款存续期间,只能用于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账户余额需保留6个月的贷款月还款额,不足部分借款人应及时补足。
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办理贷款程序及所需材料、贷款担保、贷款还款等规定,可参照《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银行、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接受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以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依照《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做出处罚。
第五章 缴存补贴
第三十六条 缴存人账户中上年结转的资金余额,每年给予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同步结算。每个缴存人累计享受补贴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七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享受缴存补贴。缴存人不满足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三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统一核算。
第三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可全部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1%的缴存补贴资金,从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