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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

2023.06.08

2023.06.08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6-07 14:44:40
  • 2023-07-01~2023-12-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14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84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18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463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区)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此标准予以补发,其中2023年新纳的对象按实际确认月份计补,并确保在7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市定标准基础上提高保障标准的县(区),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已将提高困难群众生活救助水平列入我市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底线民生保障工作,认真落实提标任务和资金发放工作。加大困难群众排查力度,主动发现救助对象,确保把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底线民生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强规范流程、加强监管等管理方式,提高资金效能,保障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惠州市民政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 惠民发〔2023〕42号.pdf

  (附件请复制政策原文链接至网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