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昆明发布2023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

2023.02.24

2023.02.24

  •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
  • 2023-02-24 13:44:00
  • 2023-01-01~2023-12-31

一、项目名称

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立项依据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等规定。

三、项目实施单位

单位名称: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组织机构代码:12530100431366012E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2号楼4楼

联系电话:0871-63964219

法人代表:夏登稳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单位概况: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主管部门为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核定事业编制68名,其中,事业编制62名,工勤人员编制6名。实际在职人数54人。

四、项目基本概况

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云南省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2007年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3年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昆明市从2013年1月1日开始,统筹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年由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筹集资金,为参保人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五、项目实施内容

(一)参保对象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文规定,2022年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①本市户籍农村居民;②本市户籍的市属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和未入学的少年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③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非从业人员及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④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资渠道及标准

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在国家制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昆明市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确定昆明市每年的筹资标准。

(三)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缴纳了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当年的居民保险待遇,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重大疾病医疗待遇、生育分娩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分为普通门诊和门诊急诊抢救、门诊慢特病、门诊谈判药、日间手术。

2.住院医疗待遇: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分别设置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在参保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与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3.重大疾病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时享受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内的相关待遇,重大疾病保险个人不用缴纳保费,重大疾病保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划出,对参保人住院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一定数额后,按比例给予偿付。

4.生育分娩医疗待遇:按全省支付政策统一执行。参加居民医保,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六、资金安排情况

2023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36,747.53万元。

七、项目实施计划

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稳步推进,在项目周期内完成各项绩效指标。

八、项目实施成效

通过项目实施,减轻了参保人医疗负担,控制了医疗费用增长幅度,逐步缩小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与实际报销比例之间的差距。

九、项目绩效目标表

项目目标

总体目标(2023年-2025年)

为实现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医保保障作用,有效防范城乡居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平稳、基金安全,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12〕65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预算年度(2023年)目标

保障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财政补助拨付率达到100%,确保2023年度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切实做到服务群众,做好居民参保人的就医保障。

绩效指标

评(扣)分标准

指标内容

绩效指标值设定依据及数据来源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性质

指标值

度量单位

指标属性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390

万人

定量指标

实际参保人数/应参保人数*指标分值

反映应参保对象的人数情况

省市政府下达医保年度目标任务

质量指标

(以户籍人口为基数)医保综合参保率

>=

110

%

定量指标

参保率大于等于110%得满分,低于96%扣0.5分

反映参保率(以户籍人口数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医保综合参保率目标值)

省市政府下达医保年度目标任务

(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医保综合参保率

>=

93

%

定量指标

参保率大于等于93%得满分,低于96%扣0.5分

反映参保率(以常住人口为基数计算的基本医保综合参保率目标值)

省市政府下达医保年度目标任务

时效指标

医保基金拨付时限

<=

12

定量指标

按时拨付得满分;超过12个月扣0.5分

反映基金拨付情况

医保基金管理财务制度

成本指标

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率

>=

95

%

定量指标

①执行率≥95%,得满分;② 执行率介于60%(含)至90%(不含)之间,满意度×指标分值;③ 执行率<60%,不得分。

反映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率+实际支出金额/项目预算金额*100%

医保基金管理财务制度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政策知晓率

>=

85

%

定量指标

①知晓率≥85%,得满分;② 知晓率介于60%(含)至90%(不含)之间,满意度×指标分值;③ 知晓率<60%,不得分。

反映居民对政策的知晓情况

省市政府下达医保年度目标任务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

85

%

定量指标

①满意度≥85%,得满分;② 满意度介于60%(含)至90%(不含)之间,满意度×指标分值;③ 满意度<60%,不得分。

反映参保人满意度

医保统计数据